【发布单位】公安部交管局
【发布时间】2005年2月22日
对交通事故中未知名死者的损害如何赔偿?
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交通安全管理处对基层在交通事故涉及无名尸几个问题,根据交通事故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交管局有关批复的规定,拟出答复意见。
一、关于涉及未知名尸体的交通事故如何履行赔偿手续?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对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结案的请示的批复》(公交管[1998]122号)的有关规定,“对死者身份无法查明的交通事故,应依据调查的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罚身份明确的其他责任人;依法确定赔偿数额,由赔偿一方付款签字后即结案。”
二、关于未知名尸体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所调查的有关事实和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如无法查证未知名尸体的年龄、家庭等情况,应商请当地人民法院,确定赔偿数额。
三、关于事故处理部门如何出具手续给另外当事方完成保险理赔?
涉及未知名尸体交通事故的另外当事方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由履行赔偿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签字。
四、关于赔偿金的保管问题。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
对江苏省交巡警总队交管处拟答复意见的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无异议。
对第二条的答复意见,建议改为:根据所调查的有关事实和情况,认定责任。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身份暂按城镇居民计算,年龄暂按法医鉴定报告的大约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计算。核查出未知名死者身份后,按照实际身份、年龄重新计算。